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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10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安徽省,XX,初中文化,装修工,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喜,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洪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2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AXXXXX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X路进XX路北约50米处,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95毫克/100毫升。后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03mg/mL。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建议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玉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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