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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8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黄冬红,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黄冬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3日近22时,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6的小型客车在XX路、XX路口处撞上隔离护栏,其驾车拖行隔离护栏部件数十米至河南南路近蓬莱路处停车查看。22时02分其至XX路XX号海友酒店登记入住,称要上厕所。22时04分许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处理,见肇事车内无驾驶员。经调查,民警于22时19分在XX酒店XX房间内查获该车驾驶员黄某。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民警将黄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至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显示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已赔偿被撞坏隔离护栏的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1个月15日,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法庭表示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理。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系初某,且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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