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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8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0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车配联(杭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文职,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颖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李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1月,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4873)以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号、U盾提供给覃某(另案处理)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经查,2021年1月8日,商某、方某、彭某、曹某1、曹某2、苗某、陈某、米某等人先后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系使用上述王某的农业银行卡收款转账。
2021年2月22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其所涉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覃某、商某等人的证言;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与银行流水;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王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无前科劣迹。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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