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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2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暂住本区;2017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11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韩坞村新泖6组4042号,住本区;2009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本区XX镇XX村XX号北面的一间小屋、XX街XX号、XX路XX号居伊咖啡馆二楼包间内开设“梭哈”赌场,共计30余场,每场参赌人数6、7人,两名被告人获利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2021年2月24日,两名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吴某1、吴某2、陆某、徐某、胡某、周某、陈某、钟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以及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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