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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4691号 (2)
3.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对涉案“京石国际”平台投资人入金、出金金额等进行审计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等人已被判刑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平台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某具有坦白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本院审理期间,李某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考量。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中李某伙同他人在网络平台上实施诈骗,造成众多被害人巨大损失,故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要求对李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退缴在案的款项分别按照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程芝伟
人民陪审员 周雅娟
书 记 员 杨敏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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