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10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2001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XX,户籍在广东省饶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宏波,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女,1995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XX,户籍在广东省惠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3,男,2002年1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XX,户籍在广东省饶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5日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女,2003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XX,户籍在广东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冬梅,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1994年4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阳县,XX,户籍在广东省惠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女,1998年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东源县,XX,户籍在广东省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5日被拘传,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静,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詹某、黄某、戴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6日,该院向本院提交沪杨检刑变诉〔2021〕3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部分起诉内容。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陞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詹某、黄某、戴某,辩护人袁宏波、高震、何冬梅、杜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1招募被告人张某2、张某3、詹某、黄某、戴某等人组建网络直播团队,租借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四洲城市经典D1栋2105室作为运营场所,在哈尔滨XX有限公司经营的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其中,张某1负责团队日常管理、租赁办公场地、提供话术、担任键盘手等,张某2、戴某担任女主播,张某3、詹某、黄某担任键盘手。为非法牟利,张某1团队引流丁某、谢某等众多被害人添加键盘手为微信好友,由键盘手根据话术内容以虚假的女性身份假意建立亲密关系,与女主播配合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通过在集美平台付费充值等方式进入加密直播间与女主播交流。在直播间内,该团队又编造需要打赏礼物获取支持赢得PK赛等为由,通过团队成员冒充对手主播进行虚假PK赛的方式,使用集美平台发放的扶持号及免费“集美钻”继续诱骗被害人在集美平台充值打赏女主播,后根据集美平台统计的充值金额获取收益。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