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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10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男,上海市,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1991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5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二年。2021年8月1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某2,男,上海市,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1983年11月因妨害公务、敲诈被处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4月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十五日。2021年7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烨,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徐某,男,上海市,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2021年7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陈某2、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陈某2、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1、陈某2、徐某、马某等人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镇饭店吃饭时,因琐事先后和饭店客人、被害人施某、倪某发生争执,进而对施某、倪某和被害人黄某进行随意殴打,致倪某受伤。后经鉴定,倪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双眼眶内侧壁、右眶底壁),构成轻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2、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1被抓获到案,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以上事实。2021年8月17日,三名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倪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1、陈某2、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1、陈某2、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2、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陈某2、徐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2、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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