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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安徽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2021年8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烨,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夏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0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和陈玉露合谋后,租赁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作为赌博场所,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中胡某为上述场所办理网络宽带并进行赌博操盘。同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陈玉露及多名参赌人员,并从现场扣押到赌资人民币2万余元。
2021年8月19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触犯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成栋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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