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10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广东省台山市,初中文化,厦门禹州温特姆酒店厨师,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1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艺伟,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马某,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5XXXXXXXX,XX,初中文化,厨师,暂住本市浦东新区。202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1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芸,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8XXXXXX,XX,高中文化,巴黎春天新世界酒店厨师,暂住本市长宁区。202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1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洪某,男,上海市,XX,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华鑫证券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本市长宁区,住本市松江区。202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1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震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宋玲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福建省福安市,XX,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0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律,上海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马某、王某、洪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曹艺伟、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蒋芸、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海斌、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吕震风、宋玲美、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17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洪某、陈某与被告人熊某、马某、王某等人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酒店门口,酒后滋事,相互辱骂后随意殴打对方,双方均有人员受伤。经鉴定,熊某遭外力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手部挫伤、体表挫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马某遭外力致颈部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洪某遭外力致头皮挫伤、面部皮肤擦伤、眼部挫伤、体表挫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陈某遭外力致头皮挫伤、面部皮肤擦伤、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体表擦伤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嗣后,五名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熊某、王某、洪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被告人马某在被逮捕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熊某、马某、王某、洪某、陈某经协商相互达成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熊某、马某、王某、洪某、陈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熊某、王某、洪某、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王某、洪某、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均可适用缓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相互达成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相互达成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相互达成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洪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相互达成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免予刑事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