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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羊某某,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县,XX,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孙周,广东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现居住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萧某某(曾用名肖某1),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现居住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丁维元,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某某、肖某某、萧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子简、李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某某、肖某某、萧某某及辩护人孙周、任明飞、丁维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羊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肖某某的名义租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街道XX村XX座XX、XX号XX层商铺作为作业车间,放置控压机、封口机等作业机器,由羊某某负责联系客户及购买原材料,肖某某进行现场管理,被告人萧某某负责计件统计,在上述地址雇佣工人将大瓶装一氧化二氮分装成小瓶,销售给上海胡某(另案处理)等人,直至案发。
2021年3月8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抓获被告人羊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抓获被告人肖某某、萧某某。并从XX村XX座XX、XX号商铺处查封扣押控压机、封口机,一氧化二氮气体钢瓶及包装材料等物。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涉案商铺为居民住宅的底楼,二楼以上及周边为住宅区。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及专家认定意见,一氧化二氮应按《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在涉案加工车间查获的一氧化二氮,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分装作业具有发生气瓶爆炸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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