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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29号 (3)
一、被告人羊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
三、被告人萧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十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
四、涉案的危险物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斐明
审 判 员 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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