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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2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华亮,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童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海滨,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74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四川省盐亭县金鸡镇龙坪村7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相春,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1〕Z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及辩护人蒋华亮、郭海滨、李相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在上海XX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收的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已有。其中,被告人乔某非法占有货款人民币30万余元;被告人郑某非法占有货款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童某非法占有货款人民币21万余元;被告人黄某非法占有货款人民币1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均已向被害单位退赔了全部侵占的货款并获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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