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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201号 (2)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控告状、未结货款明细、未结货款欠条、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裴伟的陈述,证人陈某1、开根杰、吕某、汪某1、张某1、苏某、吴某、许某、朱某、汪某2、方某、张某2、季某、叶某、陈某2、陈某3、程某、陆某的证言,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收条、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四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童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乔某、郑某、童某、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秦
盛晨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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