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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女,江苏省泗阳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住江苏省泗阳县,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7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诗蕾,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及其辩护人胡诗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月,被告人房某在“陌声”APP上结识了被害人郑某。郑某多次在该平台上为房某送虚拟礼物,后二人添加了微信。房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向郑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婚,以恋爱的名义与郑某交往。在此过程中,房某编造交房租、女儿交学费等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房某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退赔15,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房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房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并获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刑事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据、支付宝支付凭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及被告人房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房某系初犯,已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房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娟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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