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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陕西省,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艳,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程某,男,山东省,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蒋艳、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康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陈某、程某由他人安排从西安至济宁,分别在济宁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随后二人分别将各自办理的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以及相应的网银密码器、绑定的手机卡交给他人使用,陈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2021年7月29日,民警分别在西安市抓获被告人陈某、程某,并从二人住处查获多张银行卡。经查,陈某、程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结算金额分别达人民币230余万元、70余万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程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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