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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8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本市杨浦区,暂住本市虹口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元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21年7月16日至9月6日期间,在本市黄浦区内的各小区或自行车停放点,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自行车车锁,窃得自行车后销赃给他人。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7月16日4时许在本市XX路XX弄XX号附近窃得被害人张某1的自行车1辆;
2、2021年7月18日在本市XX路XX弄XX号附近窃得被害人李某的自行车1辆;
3、2021年8月8日在本市XX路XX号附近窃得被害人张某2的自行车1辆;
4、2021年8月29日在本市XX路XX弄XX号附近窃得被害人朱某1的捷安特牌女式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元);
5、2021年9月2日在本市XX路XX小区内窃得被害人梁某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
6、2021年9月3日在本市XX路XX弄XX号附近窃得被害人朱某2的捷安特牌iNeedLatte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8元);
7、2021年9月4日在本市XX路XX弄XX号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的捷安特牌折叠自行车1辆;
8、2021年9月5日在本市XX路XX弄XX号附近窃得被害人张某3的永久牌女式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4元);
9、2021年9月6日在本市XX号XX号口附近窃得被害人郝某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9月9日在本市XX路XX号XX室将被告人顾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且有如实供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违法所得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倩岚
纪 冬 雨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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