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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8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1999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男,2000年6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毅俊,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任某、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曹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的辩护人李勇、冯奕,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刘毅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被告人郝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明知相关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向多人收购银行卡并转售牟利。
其间,被告人任某以人民币8,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郝某出售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6573的大连银行借记卡1张及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82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1张;被告人曹某以4,000元的价格向郝某出售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93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1张及卡号为XXXXXXXXXXXXXXX1773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1张;韦某(另案处理)以1,000余元的价格通过他人向郝某出售自己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7460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1张及卡号为XXXXXXXXXXXX6385的民生银行借记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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