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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朱XXX,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学文化程度,上海XX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XXX,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股东、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3月1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X、周XX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余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X、周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X、周XXX等人于2016年8月与唐蓓莉(已判决)共同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唐蓓莉的“植物溶癌素”产品,朱XXX、周XXX等人以现金出资,占股20%,其中被告人朱XXX实际出资人民币25.2万元、被告人周XXX出资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10月项目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用于生产、销售含有前述“植物溶癌素”成分的百草神口服液、白药水等药品,XX公司未取得任何药品生产、经营资质。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周XXX至XX公司工作,负责XX公司日常行政事务,2018年9月,被告人周XXX退股离职。2019年1月底,被告人朱XXX至XX公司开设用于销售前述药品的椽愈房中医诊所工作,负责日常管理。2019年3月15日本案案发。
期间,XX公司股东、经销商在销售中宣称“植物溶癌素”能够治疗包含癌症在类各种疾病、宣称白药水能治疗所有病毒性疾病,谋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XX公司生产、销售前述药品共计300余万元,其中周XXX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为190余万元。经认定,XX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属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无安全性、无有效性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
被告人朱XXX于2020年12月15日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周XXX于2019年5月15日被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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