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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47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XX,初中文化程度,淘宝电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到案),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会,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女,1979年4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XX,大专文化程度,微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7日到案)。
指定辩护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1994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XX,初中文化程度,微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宁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芬芳、赵自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XX,中专文化程度,淘宝电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到案),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伟、唐德深,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孙某、徐某、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晨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孙某、徐某、赵某及辩护人陈会、朱惠亮、李芬芳、赵自玉、金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明知从他人处购入的减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淘宝、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朱某以12,000元(单位: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被告人孙某销售减肥胶囊6,000粒。2021年5月28日,民警从被告人朱某处查获手机5部、各类减肥胶囊总计1万余粒、标签贴1叠、封口机1台等。经检测,上述减肥胶囊中均检出****成分。
被告人孙某明知从被告人朱某处购入的减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对外销售。2021年5月17日,民警从被告人孙某处查获手机2部、各类减肥胶囊总计40余瓶、标签贴纸1捆、金属漏斗2个等。经检测,上述减肥胶囊中均检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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