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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3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
被告人李某2。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11日20时30分许,李某(另行处理)因工作排班问题在微信群内与被告人李某1、李某2发生口角并挑衅李某1、李某2,李某1、李某2、朱某(另行处理)遂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公路XX号内教训李某。
被告人李某1、李某2、朱某到达上址后,李某1手持铁管至李某的货车前用手拍打车门,李某见状用不锈钢水杯扔砸李某1,两人继而互殴,李某2、朱某见状上前伙同李某1殴打李某;期间,被告人李某1持铁管击打李某的牌号为皖CXXXXX的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车门致车门损坏。后被告人李某1、李某2、朱某三人欲驾车离开,李某持一橡胶管抽打李某1等人驾驶的牌号为皖KXXXXX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致车辆受损,随后李某1、李某2、朱某再次与李某互殴。
经鉴定,李某遭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1遭外力作用,致右眼部挫伤,右小指末节指骨骨折,综合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2遭外力作用,致右胸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经估价,牌号为皖KXXXXX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损价值人民币655元;牌号为皖CXXXXX的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车损价值人民币476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李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李某2已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名片,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XX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技术勘验意见书,物损评估意见书,受损车辆照片,谅解书、和解协议,办案说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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