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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2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
辩护人刘海,上海赢火虫(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及其辩护人刘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7月20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苗某驾驶牌号为苏EX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沿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徐公路、华重公路路口时,由北向西转弯,适遇被害人闫某驾驶牌号为*******电动自行车沿华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被害人闫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XX支队认定,被告人苗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苗某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苗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签署协议书并赔付人民币15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视频监控,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事件单登记表、案发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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