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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24号 (2)
一、被告人郁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李 清
周静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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