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36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XX,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大帅,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青海省格尔木市,XX,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铁路新村8号楼1单元2楼4室(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3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赵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后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及辩护人吴大帅,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高颖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屈某、赵某受他人雇佣成立讲师团队,另由团伙内谢文(另案处理)等人受他人雇佣组成招商团队,对外以按比例返还客户损失的方式招募代理商,由被告人屈某担任主讲师、赵某担任副讲师,自称“胡继光”、“王先亮”等“金融投资专家”在直播间进行授课,由各代理商团伙内业务员在微信群中充当水军烘托气氛、伪造虚假盈利图等方式提高讲师威信,向被害人发送直播间链接,引导被害人至直播间听课,由各代理商等团伙内的人员假冒“胡继光”、“王先亮”等直播间讲师的角色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送投资指令,引诱被害人在“BZ”、“AME”、“ZG”平台进行所谓的“虚拟币炒作”,而屈某、赵某对此知情。被害人宋某、董某、丁某、蒋某2、袁某、周某1、姜某、秦某、崔某等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至上述平台进行虚拟币充值后,由直播间讲师、各代理商共同反向带单,以此虚构上述被害人虚拟币炒作失败亏损的假象迷惑被害人。而实际上被害人宋某等人所谓“投资亏损”的钱款,被该团伙与各代理商以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经统计,被告人屈某、赵某入职后,成都、东莞、佛山、广州、上海等利用直播间诈骗被害人的代理商团队共计造成客户亏损人民币15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屈某、赵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后台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屈某、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屈某、赵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屈某、赵某均具有坦白行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屈某对上述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屈某和赵某没有使用过ZG平台,且ZG平台是不带直播的,该平台涉及的金额不应计入诈骗金额中,即使ZG平台是AMZ平台的更名,不应将两个平台金额累计相加。2.AME平台中屈某入职前的期初金额应当在犯罪金额中扣除。3.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家属愿意帮助其退赃,希望法庭对屈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赵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家属愿意帮助赵退出违法所得,希望法庭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屈某受他人雇佣后招聘被告人赵某等人成立讲师团队,另由团伙内谢文等人受他人雇佣组成招商团队,对外以按比例返还客户损失的方式招募代理商,由被告人屈某担任主讲师、赵某担任副讲师,自称“胡继光”、“王先亮”等“金融投资专家”在直播间进行授课,由各代理商团伙内业务员在微信群中充当水军烘托气氛、伪造虚假盈利图等方式提高讲师威信,向被害人发送直播间链接,引导被害人至直播间听课,由各代理商等团伙内的人员假冒“胡继光”、“王先亮”等直播间讲师的角色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送投资指令,引诱被害人在“AME”、“BZ”、“ZG”平台进行所谓的“虚拟币炒作”。被害人宋某、董某、丁某、蒋某2、袁某、周某1、姜某、秦某、崔某等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至上述平台进行虚拟币充值后,由直播间讲师、各代理商共同反向带单,以此虚构上述被害人虚拟币炒作失败亏损的假象迷惑被害人。而实际上被害人宋某等人所谓“投资亏损”的钱款,被该团伙与各代理商以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被告人屈某、赵某入职后,成都、东莞、佛山、广州、上海等代理商团队利用直播间诈骗被害人的钱款,根据司法审计,屈某、赵某2020年11月入职之后,AME、ZG以及BZ平台的期初余额为689,081.6元,充币金额为1,695,012.61元,提币金额为1,074,340.43元,差额为1,531,399.44元;另有期末余额432,74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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