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3630号 (2)
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屈某、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宋某、董某、丁某、蒋某2、袁某、周某1、姜某、秦某、崔某等人的陈述、自述材料、被害人提供的充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安某”直播间截屏、“币币账户”截屏等,证实上述被害人被引诱至“BZ”、“AME”、“ZG”平台进行虚拟币入金后,按照直播间讲师给出的操作指令进行所谓的虚拟币炒作导致严重亏损的情况。
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入职青海A有限公司招商部。其负责为公司找代理商。代理商拉客户到公司平台投资,平台赚客户亏损的钱和手续费。推广的平台一开始由几个英文字母组成,后叫AME,到2020年年底时又多了一个BZ平台,2021年3月又推出ZG平台,AME平台、BZ平台、ZG平台是虚拟货币平台,实际上没有区别,是同一个平台,就是一个图标。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20年4月到西安B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有ZG平台和BZ平台,BZ是带直播间的。代理商找客户在平台上炒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虚拟货币,公司赚客户的亏损。
4.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其经人介绍在AME平台做代理。AME平台赚的钱其实是客户亏损的钱。业务员拉客户注册、入金到AME平台和BZ平台,直播间有三个讲师会引导客户买入后让客户赚钱。诱导客户更多入金,最后直播间讲师根据大盘走势引导客户反向购买,造成客户被加的杠杆强制平仓亏损,客户亏损的75%是公司的盈利。
5.证人黄某、张某1、刘某1、张某2、金某、周某2、刘某2、邱某的证言,证实(1)姚某等人系涉案平台方的工作人员。公司是做平台数字货币投资,使用平台名称叫做AME、BZ和ZG,涉案的虚拟货币平台就是通过吸引客户投资,然后通过客户亏损来赚钱。(2)推广的平台一开始由几个英文字母组成,后叫AME,到2020年年底时又多了一个BZ平台,2021年3月又推出ZG平台,AME平台、BZ平台、ZG平台是虚拟货币平台,实际上没有区别,是同一个平台,就是一个图标。(3)张某1等人是BZ虚拟币平台的代理商。其团队人员冒充讲师通过微信等直播间方式吸引投资人至BZ平台进行投资,并通过直播间反向带单,让投资人亏损,并指出平台存在以种种理由不让盈利的客户出金等情况。(4)屈某、赵某受他人雇佣担任讲师,伙同各代理商利用“BZ”、“AME”、“ZG”平台诱骗被害人进行虚拟币炒作致客户亏损的事实,以及与代理商就客户损失进行分赃的情况。
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从证人金某手机QQ中截取的“牛气冲天交流群”聊天记录、从证人张某2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的“2021.4招商策划.docx”文件,证实公安机关案发后调取手机、电脑等物,并调取了相关聊天记录、文件等,聊天记录中有“能不能给个杀单,一起带”、“我真还就不信有杀不掉的客户”、“最后一起杀”、“你们的客户都某了?”、“追涨杀跌频繁交易都可以杀单”等内容。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调取的后台数据表格、虚拟身份对应表、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1)本案相关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检验及检验过程。(2)涉案平台的充币、提币、差额等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屈某、赵某的到案经过。
9.户籍人口资料,证实本案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屈某、赵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平台骗取公民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ZG平台没有使用过,该平台内的金额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经查,多名证人证实AME平台于2021年3月改名为ZG平台,该两个平台实为同一平台,均带有直播间,由讲师引导部分客户至平台充值,屈某本人亦曾在案供述开始是AME平台,中间过渡过一个BZ平台,案发时是ZG平台,屈某、赵某均在案供述前后参与了两波诈骗,分别是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2021年3月至案发,而2021年3月时AME平台改名为ZG平台,审计报告更是清楚地显示AME平台的充币记录明细反映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2月28日间的充币、提币金额等情况,ZG平台的充币记录明细时间则从2021年3月1日起至3月29日止,两个平台不存在时间的交叉和金额的累计计算等情况,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屈某、赵某先后在三个平台担任讲师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的事实。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屈某、赵某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起到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两名被告人依法分别减轻处罚。屈某、赵某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二名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均能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屈某找来赵某等人担任副讲师,并转达老板指示,转付获利等,综合考虑二名被告人在本案中实际地位、参与程度、作用、获利及退赃等诸因素,酌情区别考量。根据被告人屈某、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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