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3630号 (3)
一、被告人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郭钟理
人民陪审员 杨红英
书 记 员 杨敏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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