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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19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女,1984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2021年10月14日因涉嫌袭警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健、李晓慧,浙江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卢某逆向骑共享单车至本区XX镇XX路、泽普路路口,被在该处开展交通整治执法活动的安亭派出所民警杨某等人拦下,卢拒不接受处罚并弃车欲步行逃离现场,在杨某追上对卢进行控制时,卢挥拳击打杨某并叫嚷“警察打人”,随后被杨某与增援民警合力带上警车并依法口头传唤回安亭派出所审查。途中卢在警车内为反抗民警控制又将杨某右手咬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文英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永明
书 记 员 朱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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