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4刑初1934号 (2)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中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永明
书 记 员 朱正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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