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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19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耀全,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暂住上海市奉贤区;2021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惠荣,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须洁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方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注册被害单位深圳XX有限公司运营的货拉拉平台司机端某。自2020年12月起,其为非法牟利,利用其与其妻杨某的手机号注册的货拉拉客户端某虚假下单并进行特别备注,再使用自己的货拉拉司机账号承接后,采用空车行驶完成订单的方式,将货拉拉平台的优惠券、补贴套现,共计骗取货拉拉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6,093.86元。
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赵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本市奉贤区洪庙村委会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退出了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被害单位员工南某的陈述,相关服务协议,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本院代管款收据,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退出了全部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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