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1400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祁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刑初413号刑事判决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9月11日止。未缴纳部分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祁翔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