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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3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男,1963年3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47-2号2门201室。因本案于202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柏燕,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及其辩护人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管某通过手机“脉脉”APP搭识被害人朱某,虚构其本人系中石油大庆公司离休干部的身份,谎称有能力为朱某介绍生意,并虚构请领导吃饭、送礼、家人出车祸、过世等理由,多次骗取朱某钱财。至案发,被告人管某骗得被害人朱某人民币共计96,329元。
2021年9月3日,被告人管某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号XX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提供的脉脉好友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机票订单、淘宝、京东等平台交易记录、陪同管某旅游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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