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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90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书 记 员 万 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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