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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暂住上海市徐汇区。2021年9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15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熊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路北约1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熊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后经抽取熊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1mg/mL。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骅
宗珲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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