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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甘肃省白银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2021年7月2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宋沪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8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牌号为“上海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徐汇区XX路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以约40公里/小时的车速超速行驶,行至XX路南约200米处,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与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XX路的被害人、行人李某1发生碰撞,致李某1倒地头部受伤,后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2日6时许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拨打急救电话,并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调查认定,杨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恳请法院基于其案发后积极施救及自首情节,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赔偿能力,但经保险及相关单位出资,已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事发时杨某作为外卖员为送餐平台工作,但平台通过层层转包规避法律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以“暂代杨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的方式处置,对被告人明显不公。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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