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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线下业务销售总监,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暂住本市宝山区。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伟根,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胡伟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郑某(已判决)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后租赁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及XX路XX号XX室作为郑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鸿翔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在本市虹口区成立)线下门店、线上平台“房金网”的经营场所。线下业务通过组织业务团队拨打客户电话、在本市XX商场XX店招揽投资人,线上业务通过设立“房金网”及“房金网”APP投资理财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多渠道网络推广等公开宣传方式,以投资郑某实际控制的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及与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的借款项目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在线上签订《房金网购买协议》,在线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被告人李某经郑某招揽,自2015年1月加入雁鸿翔公司担任业务员,2016年9月起担任线下业务销售总监,负责雁鸿翔公司线下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带领业务团队招揽社会公众进行投资,直至于2019年2月离开雁鸿翔公司。
经司法审计,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负责的雁鸿翔公司线下业务团队与众多投资人签订各类理财协议,共计收取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1亿余元(以下币种均同),截止目前,未兑付金额9,900余万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接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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