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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26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娟平
人民陪审员 宋民建
人民陪审员 赵陆一
宗珲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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