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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10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黑龙江省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在黑龙江省鸡东县,住天津市西青区,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某,男,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西青区,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宋沪彬、陈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康某仍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卡号XXXXXXXXXXXX8802的招商银行卡等五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后在康某与王某(已判决)介绍下,被告人李某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卡号XXXXXXXXXXXXXXX450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等五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经统计,康某出售的银行账户流水共计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皆同),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共计20余万元;李某出售的银行账户流水共计不低于700万元,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共计4万余元。
2020年9月7日晚,被告人康某、李某与王某结伙,利用李某的微信账户为他人收取敲诈勒索所得钱款共计26776元,并立即转入王某相关资金账户内。次日凌晨,康某驾驶车辆载王某完成提现。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康某、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除如实供述所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外,各自主动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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