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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1020号 (3)
一、被告人康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
康某、李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宗珲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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