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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胡熙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谷某在本市XX路XX街XX路路口的上海时装商店门前,趁被害人马某在石凳上睡觉不备之际,窃得马某身边的棕色折叠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75.5元。执勤民警接视频巡逻民警通知后,在本市XX路XX号门口附近将被告人谷某人赃俱获。到案后,谷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赃款也已发还被害人。
2021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谷某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网鱼网咖”网吧二至三楼楼梯处,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不备之际,窃得李某随身携带的OPPOReno6Pro5G12+256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506元),并于当日上午销赃至本市XX路XX号百米香榭商业街A119“吉米数码”商铺,得款1,0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7月15日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路附近将被告人谷某抓获。到案后,谷某拒不供认该节盗窃事实;后公安机关将调取的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汤某、吴某、胥某的证言,监控录像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实2017年7月25日清晨,被告人在本市XX路XX街窃得马某身边内有现金275.5元的钱包后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21年6月28日夜晚,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网鱼网咖”网吧二至三楼楼梯处打瞌睡,醒来后即发现随身携带的OPPOReno6Pro5G手机被窃以及之前未到过江苏淮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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