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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64号 (3)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人民陪审员 李雪珍
人民陪审员 徐亚辰
书 记 员 吴渊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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