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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1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2,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世霖(另案处理)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淫秽网站“月亮湾”、“雪梨”、“依兔”,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
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利,成为上述“月亮湾”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微博对“月亮湾”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按照85%比例抽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袁某某获利人民币2.9万余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从“月亮湾”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8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通过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如有退赃,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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