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127号 (2)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林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