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1234号 (2)
三、被告人朱某、李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追缴。
诫勉语:朱某、李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汪爱珍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书 记 员 班凤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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