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18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1983年1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3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12月被撤销缓刑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前罪判处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满日期至2021年11月19日止。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1,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1990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三个月;2002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四个月;2007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二年;1994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因犯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服刑于提篮桥监狱(暂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海燕,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自报,绰号“老毛”),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2002年因吸毒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二年;1983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因犯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服刑于北新泾监狱(暂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敏,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2(绰号“胜哥”),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020年9月因犯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服刑于五角场监狱(暂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何棣伟、被告人周某1、朱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分别指派的辩护人谭海燕、杨敏、被告人周某2在第一次、第二次庭审中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三次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相关辩护人均表示不到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XX路站出口附近,以金钱利诱方式引诱何某、包某、娄某口服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后何某、包某、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何某、包某、娄某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呈阳性。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1、朱某、周某2分别从服刑场押解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羁押。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毒品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四名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孙某、朱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孙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行为,可从轻处罚。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