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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18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1983年1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3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年12月被撤销缓刑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撤销前罪判处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满日期至2021年11月19日止。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1,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1990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三个月;2002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四个月;2007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二年;1994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因犯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服刑于提篮桥监狱(暂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海燕,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自报,绰号“老毛”),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2002年因吸毒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二年;1983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9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因犯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服刑于北新泾监狱(暂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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