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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1885号 (3)
一、被告人孙某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若已缴纳的部分不需再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周某1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若已缴纳的部分不需再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
三、被告人朱某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若已缴纳的部分不需再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四、被告人周某2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若已缴纳的部分不需再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审 判 员 张 奕
人民陪审员 徐许国
书 记 员 杨敏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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