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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1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自报),男,1995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为牟利,经他人纠集在明知“月亮湾”为淫秽视频网站的情况下,仍通过微博发布推广链接帮助上述网站招收付费会员,并按比例收取会员费提成,共计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
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徐 舒 怡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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