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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自报),曾用名韩金鹏,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2014年10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光伟,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辩护人朱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经他人纠集,在明知“月亮湾”为淫秽视频网站的情况下,仍以抖音引流的方式帮助该网站进行推广并收取佣金,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3,993.42元。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3,993.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某、胡某的供述,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同时提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韩某某已自行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涉案时间短,社会危害性亦较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在原量刑基础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及罚没款收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非法牟利,经他人纠集后在互联网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对被告人韩某某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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