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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女,上海市,XX,大学文化,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2021年3月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永劼,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上海市,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出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3月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李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邵永劼,被告人李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刘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起,李某1(已判决)先后设立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鼎资产公司”,经营地位于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室)、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鼎投资公司”,经营地位于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上海C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图鼎商务中心”)等企业。2014年起,李某1以上述企业的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宣传高额利息,在璞鼎资产公司、璞鼎投资公司的经营场所,通过销售“鼎鑫”系类理财产品、认缴图鼎商务中心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2014年起,被告人范某在明知璞鼎公司对外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介绍他人前往璞鼎公司购买“鼎鑫”系类理财产品并收取钱款。经审计,范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0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10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李某于2013年进入璞鼎资产公司担任出纳。2014年起,其在明知璞鼎公司对外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招揽他人购买“鼎鑫”系类理财产品并收取钱款。经审计,李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4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400余万元。
2021年3月4日,被告人范某、李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基本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范某、李某的行为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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