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969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手机和银行卡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拥军
书 记 员 宗 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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