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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四川省新都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暂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刘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2日17时28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小牛”电动车专卖店门口修车时,趁被害人谢某不备,窃得谢某放于地面上的一部黑色华为牌Mate3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黄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娟平
书 记 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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