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843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东辉,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21年4月2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赵振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合伙人,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2021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赵陆一,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闫许双,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合伙人,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2021年4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施裕斌,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合伙人,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市,暂住本市。2021年4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芳芳,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曾用名:金某某,别名:金某某、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2021年4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金爱珠,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东辉、刘某、许某、黄某、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某、许某、黄某、金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以沪徐检刑附民公诉(2021)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10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周某出庭支持公诉并参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起,被告人何东辉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与被告人刘某、黄某、许某、金某及杨某(另案处理)合谋,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后台数据中非法收集包含房地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地址、房屋面积、房产证编号等内容的财产信息,出售、提供给刘某、黄某、许某、金某、杨某等人,共计约300余条,违法所得约人民币9万余元。
2021年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刘某、许某、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金某等人,利用从被告人何东辉等处非法获取的财产信息,通过多家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人员,伪造《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违规办理租赁网签备案,向他人大量出售《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许某、黄某借用他人名义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共同经营上述业务为主要活动,招募员工并平均分成。至案发,该公司所用账户内上述经营收入共计约人民币6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许某、黄某负责获取客源、统计账目、运营管理公司事务等;被告人金某负责将房产信息与客户信息进行整理、联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进行租赁合同网签等。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金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某在浙江省温岭市被民警抓获;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某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民警抓获;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何东辉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民警抓获;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东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许某、黄某、金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东辉、刘某、许某、黄某、金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东辉、刘某、许某、黄某、金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许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许某、黄某、金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何东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许某、黄某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金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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